青州男子犯7次恶行被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21-01-06 浏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1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制猥亵罪

  1、2018年9月15日凌晨,在青州市**镇**村赵某某家,被告人郓某甲酒后闯进赵某某卧室,强行亲吻、抓摸其私密部位,并将赵某某手臂咬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8年7月13日凌晨40分许,在青州市**镇**村张某某家,被告人郓某甲酒后强行抓摸其私密部位。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8月15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郓某甲酒后无故到本村董某某家进行砸门,并进行辱骂,后与其厮打。

  2、2018年7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郓某甲酒后无故用砖头等物品砸本村张某甲家大门,并进行辱骂。

  3、2018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郓某甲酒后无故用管钳砸本村张某乙家大门,并进行辱骂。经物价部门鉴定,张某乙家大门损失744元。

  4、2018年以来,郓某某多次到本村李某某家,趁李某某不在家之际酒后无故砸李某某家大门,恐吓其妻子。

  5、2019年12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郓某某醉酒后,借故生非,闯入本村郓某丙家中将郓某丙摔倒在地,将其头部摔伤,并用马扎将张某丙的胳臂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丙损伤暂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赔偿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郓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郓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郓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多次无故滋事,致他人财产损失及一人轻微伤、一人暂定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