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务期未满跳槽,企业维权从仲裁开始
日期:2015-01-28 浏览

  案件回放:

  小王于2010年11月6日来到君悦沐足中心(化名)从事技师工作,与沐足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小王的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由双方协商待定。小王如果服务期未满单方毁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11年3月8日,小王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君悦沐足中心,来到同城的另一家沐足中心上班,并陆续把客源带了过去。君悦沐足中心认为其违背了合同条款,于2011年7月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判决小王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立案法官审查起诉状后认为,君悦沐足中心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遂未受理其起诉。

  法理评析:

  君悦沐足中心与小王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