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发生争议 应当提供掌管的证据
2011年,孙晓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一年来,公司生意红火,职工每天都要加班,节假日也不能休息。今年6月,孙晓云请假回老家收麦子,公司表示同意,但一直拖欠其加班费。孙晓云想维权,可又感觉手中证据不足,无奈来到门头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询问怎么办?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很难取得。因此,法律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报记者 阎义)
上一条:
劳动合同法收到近80万意见 建言人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