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热线】遭遇“暑害”,工人该如何维权?
日期:2015-01-25 浏览

 

  炎炎夏日,在三十八九摄氏度的酷暑中作业的工人们,享有哪些不容侵犯的权益?

  “中暑”认定工伤权

  案例:张明高中毕业后没考大学,由亲属介绍做了一名建筑工人。上工不到一周,因中暑晕倒被送进医院抢救。事后,企业不同意给他报销医药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张明很窝火:“我在工地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报医疗费?”因此,他申请劳动仲裁。

  说法:按照《职业病目录》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等。可见,“中暑”被列为职业病。

  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条例把“职业病”列为工伤,因此,张明的中暑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防暑费”享有权

  案例:小暑不算热、大暑三伏天。王伟所在工地,盛夏没有防暑费。工头从自来水管接凉水给工人喝,用于解渴降温;李发祥是安装空调的小老板,夏天生意好时,常给工人买些清凉饮料,可支出都从工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对此,工人们很有意见,他们认为老板应负担防暑降温费。

  说法:2007年7月,原卫生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费、防暑费,不属于工资。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属于工资,不能用工人的工资支付。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企业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