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热点问题答疑
作者:yuehong 日期:2014-04-06 浏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市于2013年1月19日发布了《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网友们纷纷通过微博咨询“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是否应补差额”等问题。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潘家琪律师表示,该通知主要针对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及产假待遇作了调整。在女职工产假期限方面,产假天数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持了统一,其中正常生育的产假天数从以前的90天调整到了98天,流产假也作了相应调整。在女职工产假待遇方面,除明确了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方式,即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外,还明确了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不得降低,根据此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口径,除了“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外,当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亦由用人单位补足。另外,上海市人民政府虽然已经调整了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社保经办机构尚未完全落实操作,在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步伐,尽快落实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

网友关注热点问题及律师答疑

1、增加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新浪粉丝“小麻莉的大马鹂”提到:“请问符合休98天产假规定,但之前领的是90天的生育金,还有8天的生育金补发吗?怎么补发法?”

律师答疑: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流产,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 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注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

2、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新浪微博粉丝“Jenneylu”咨询:“2012年6月20号生宝宝的,之前单位停发工资,只领取了生育津贴,津贴低于产前工资。按此新规,应当找单位补差额是吗?”粉丝“大蟹LOVE小蟹”问道:“我是2012年7月生产的,之后去领取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90元给我的,但是我产前工资为4500元,那这之间的差额是由单位补给我吗?”

律师答疑: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3、工资如何补差?

新浪微博粉丝“五斗十斗”提到:“新规发布后,原沪府发(2011)35号第二条第二款,单位月平均工资超出市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仍适用吗?”

律师答疑:《通知》下发后,《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现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4、待遇何时落实?

新浪微博粉丝“angellin_n”表示:“2012年12月剖宫产生育,根据最新规定生育津贴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平均工资/30×143天。但2月6日社保局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还是按老政策4.5个月计算的,为何?”

律师答疑:目前,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正在加紧相关操作程序的开发和培训工作,由于此次待遇调整所涉人数较多,同时考虑到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以及程序开发的影响因素,预计社保经办机构在5月份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