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程某因涉嫌破坏军婚罪被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21-02-20 浏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破坏军婚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破坏军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的丈夫裴某某系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与之长期通奸,期间高某某为其生育一子,造成裴某某、高某某夫妻关系破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军官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