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冀某甲(男,52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20-05-11 浏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现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在青州市**镇**村张某某家门口,因被告人冀某甲与张某某谈对象的事情引发矛盾,冀某甲、冀某乙与张某某的女婿杨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冀某甲将被害人杨某某鼻部、面部打伤。2019年10月28日经鉴定,杨某某的双侧鼻骨粉碎骨折及颈项部、左上臂部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