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青州这四家药店被查处罚款!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20-03-07 浏览

  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用品市场秩序。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将集中公开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

  青州市北城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1月30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青州市北城医药商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青州市北城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存在哄抬价格销售口罩违法行为,购销差价超过35%。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1.2元,罚款350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青州市霖泽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1月29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青州市霖泽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青州市霖泽大药房从 2020年1月24日开始以18元/盒的价格(进价11元/盒)销售N90口罩11盒,以15元/盒的价格(进价11元/盒)销售N90口罩2盒,购销差价超过35%。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95元;罚款174.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青州市关头医药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青州市关头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青州市关头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4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