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有人吸毒!被捕!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20-01-07 浏览

  被告人胡宏权,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捕前租住山东省青州市**宿舍**号楼**单元**楼西户。2015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2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宏权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宏权与郗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共同凑钱购买海洛因一包。2019年7月27日,在被告人胡宏权租住的青州市**宿舍**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内,被告人胡宏权、郗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将购买的海洛因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郗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尹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宏权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宏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宏权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宏权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阳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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