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闫某某涉嫌拐骗儿童!被提起公诉!
作者:青州招聘网 来源:www.qingzhoujob.cn 日期:2019-12-29 浏览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37078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街道**村。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3日、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告人闫某某与受害人唐某某在网上认识后,闫某某得知唐某某未婚先孕唐某某,后被告人闫某某因自己没有孩子,想把唐某某的孩子留下自己养,于是编造给孩子在北京等地上户口,人在外地等原因,不让唐某某见面孩子。后唐某某想要回孩子,闫某某冒充他人身份恐吓唐某某,并向其索要30万元费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告人闫某某将唐某某归还受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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