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事项执行方案与监督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潍防办发〔2017〕55号)、《第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9次)文件规定执行:
1、2017年10月1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已完工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人防部门按照规划文本核准),对其中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部分(安置用地上的住宅),不再追缴易地建设费。
2、2018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设立过渡期,在2018年10月1日前,各有关单位尽快办理人防相关手续,超期的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3、2018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国家、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减免手续。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拒不修建的,一律不得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监督电话:0536-388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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