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不成丢工作 “的哥”获13万元赔偿金
作者:sunruihong 日期:2017-02-08 浏览

孙师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北京的大街小巷跑了20年,车型也从夏利开到了伊兰特。但2012年,和公司在续签合同上的争议,让他失去了这份工作。为了主张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补偿款问题,孙师傅和公司对簿公堂。

1992年,孙师傅走上工作岗位,成为一名“的哥”。工作几年之后,孙师傅原来供职的出租站被同韬公司兼并,孙师傅的劳动关系也转到了同韬公司。

在2012年续签合同的过程中,孙师傅和公司产生了分歧。作为一个在公司干了20年的老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孙师傅早已可以和同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了双方协商或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以外,在孙师傅退休前,这份劳动合同将一直有效。但公司并没有将这个情况告诉孙师傅,在通知孙师傅续签合同时,公司提供的文本仍然是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孙师傅即将退休,自然希望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能够稳定下来,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说就是一份保障。因此,孙师傅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研究之后,公司同意了孙师傅的请求,并且给出了续签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

孙师傅按照公司的要求,如期到人事部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运营合同文本中关于大修基金和车辆价值保证金的条款,孙师傅要求删除,而公司不同意。为此,双方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

一来二去,孙师傅的原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即将到期,如果不完成续签合同手续,公司将出现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随后,公司以孙师傅拒绝续签为由,向孙师傅发出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对此,孙师傅感到很不公平,他在出租行业跑了半辈子,还曾经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评选为“的士之星”,工作上可以说是勤恳敬业。但与公司在合同条款上的小争执,却让自己丢了工作,于是孙师傅选择了维权。

庭审中,孙师傅认为,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前,自己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在2007年续签合同时,孙师傅就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孙师傅认为公司应该依法支付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加上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孙师傅主张的赔偿金额共计28万余元。

同韬公司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而由于出租行业的特殊性,劳动合同和运营合同是不可分割的。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的文本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能随意删除、修改合同条款。因此,孙师傅提出删除大修基金和保证金条款的要求不合理,由于孙师傅不愿再与公司继续劳动关系,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仲裁裁决结果认为,同韬公司违法终止与孙师傅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但孙师傅要求的双倍工资并没有被支持。对于这个结果,孙师傅和同韬公司都不满意,双方便先后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孙师傅拿到了13万元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孙师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