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作者:sunruihong 日期:2016-12-26 浏览

一组数据显示:今年1~6月,杭州市共接到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劳动投诉案69起,同比上升49.2%。以下典型案例显示,实施“二孩”政策后涉及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女职工孕期检查请假不能扣工资


610日,在杭州方圆贸易公司工作的汪丽艳来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于20139月入职,月基本工资2800元,外加绩效奖和各类补贴,每月可拿到手4200元。今年316日,她去医院检查被诊断怀孕一个多月,由于妊娠反应比较大,从5月份开始频繁去医院检查,每次请假两三个小时或半天,在518日至26日,连请了9天病假,前日发放工资时公司扣了她1800元,她找公司领导讨说法,领导说她自5月份以来上班老请假,导致工作难安排,所以按公司规定扣工资。但小汪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病假工资是不能乱扣的,就算扣也不应当扣那么多。


监察员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总,据理解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要求,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那就是说,小汪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不能扣工资;小汪9天的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1470元(杭州最低工资标准)÷21.75×80%×9=486.62元。


最后,方圆贸易公司给小汪补足了克扣的工资。


隐婚怀孕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725日,在杭州盛瑞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芮晓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今年225日被该公司聘为市场开拓员,月薪3500元,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担心结婚会影响求职,所以在应聘登记个人基本信息时填写的是未婚。今年7月初她怀孕了,公司得知后就以她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芮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赔付经济补偿。


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邓某,告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隐瞒的如果不是所应聘岗位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过往的奖惩经历等。小芮应聘的是市场开拓岗位,该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相关工作经验等可能有要求。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也不影响是否胜任该岗位要求,公司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又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公司与已怀孕的小芮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最后,公司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赔付小芮共计7000元。


“准妈妈”被终止劳动合同应恢复


“我在浙江泰达贸易有限公司工作3年,5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63日,我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经诊断我已怀孕一个多月,我想恢复劳动关系可以吗?”不久前,王红雨致电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询问。


监察员告知:《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虽然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小王未提出异议,双方也办理了终止手续,但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小王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的孕,故从表面上看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但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而拒绝延续劳动合同的。因此,尽管小王被终止合同时没有发现自己怀孕,但只要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怀孕时间是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同意与其延续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当天下午,小王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来到辖区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员约谈公司负责人杨总,被告知公司已经与小王终止了劳动合同,离职交接手续也已办理,事实已存在,小王怀孕是终止合同且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的,怀不怀孕跟公司没有关系。经监察员解释,最后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场续签了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按国家规定让小王在“三期”内享受应有待遇。


哺乳期加班、上夜班均违法责令改正


今年5月底,杭州德霖公司王尹红休完产假上班,公司没同意她只上白班的请求,车间的几个好姐妹体谅她的难处,轮着帮她顶中班和夜班,才保证襁褓中的孩子有奶吃。


不久后,公司要赶一批货,要求员工双休日必须加班,小王找车间包主任商量说自己还在哺乳期,得给孩子喂奶,加班有困难。但包主任一直坚持,最后勉强同意少加一天班,但每天一小时的喂奶时间没有了。小王不同意,可包主任坚持说生产任务重,是非常时期,不然只有离职。无奈,小王每天只能让她婆婆大老远地将孩子带到公司来喂奶,有时则用吸奶器把奶吸出来放在冰箱里,没几天孩子病了。


小王求助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员上门调查告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明确要求,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显然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安排了小王的工作。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与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劳动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