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且明确了“租转售”的相关条件。针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处罚款直至追究刑责,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意见稿规定,城镇住房保障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在做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意见稿在附则中对这一条款做了授权: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具体标准进行论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稿加大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