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近期一名曾经在我单位工作过的老职工到单位咨询养老保险事宜。该人员1990年从我单位离职后未再就业,也一直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如今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条件。该人员为了享受养老待遇,打算通过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请问针对这类超龄人员是否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如果可以补缴是否通过单位进行补缴?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依据关于《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文件规定:(1)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超龄人员应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的申请,并填写《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