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车间主任。我们平时主要是接一些外贸订单。车间里的操作工多为外地来沪打工的女孩子。虽然她们平时都挺肯干的,但因为家在外地,在管理方面就会有些麻烦。比如节后不能按时返岗的问题,就一直让我们很头痛,尤其是春节。我们的员工很多来自农村,他们常说乡下过完正月十五才算过完年,因此每年春节后员工回厂都拖拖拉拉的,期间又常常无法正常联系。有人甚至过了正月十五才回来上班,回来后也总是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和理由,或递交各种假单,我们也难分真假,最后只好不了了之。今年年初我们接了一笔外贸订单,第一季度结束前必须交货。春节过后的一段时间正是生产的关键时刻,如果员工再像往常一样,肯定会严重影响交货。不能按时交货的话,公司不但不能获利,反而要承担大额的违约金。老板为此交代我们告知大家,今年春节法定假期满后三日内不能及时返岗的员工将一律按旷工处理。虽然我们已经将老板的意见传达了,但最后能否保证大家按时返岗也很难说,而且,我也担心如果真的一刀切会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请问,老板的做法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障,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地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这其中就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从根本上消灭劳动关系的,是对劳动者最重的处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雇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员工春节放假后不能按时返岗客观上确实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是对于未能及时到岗的员工应当区分原因,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我们通常说的旷工是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工作,而有些劳动者虽未到岗工作却存在法定应予准假的事由,比如患病、结婚、奔丧等。用人单位应依法审核,而不能一概以旷工论处。当然为了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强调劳动纪律也是必须的,对于确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员工,在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你们老板欲确保生产任务完成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关于节后三天内不返岗一律作旷工处理的决定是草率的,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合同双方互助合作才能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它客观上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相协作。劳动者要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用人单位也需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春节是合家团聚的节日,你们公司员工多为外地来沪人员,平时极少与家人团聚,节后及时返岗率不高除了大家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外,与一些地方的风俗也有关系。对于公司而言除了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外,恐怕还要更多地想一些办法,比如允许职工将年假放在春节期间一并享受,节前、节后加快生产节奏,实行轮休以赶上生产进度等方式,这样变被动为主动,既能保障生产任务顺利完成,同时又不影响职工与家人过好团圆年,何乐而不为呢!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