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原国有企业职工,2007年7月企业改制后被私人全资收购。因我工龄已30年以上并达到离退休时间不足5年,原国有企业与我签订了劳动关系托管协议,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至退休年龄)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我从2007年10月被现私营企业重新聘用,有考勤卡、工资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私营企业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与该私企是否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托管协议提法是否规范?规范提法应为托管、内退、退养、保养还是其他?
答:
依据你所描述的事实,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基于你工作年限以及实际年龄的特殊性,即工作30年以上,离退休不满5年的特殊身份,企业改制时,不能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予以优先安置。但是,考虑到原企业被收购后将导致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丧失,因此,在该企业被收购前,对你本人进行了提前安置,即将你本人的劳动关系委托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职介机构,由该机构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年龄,并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这类似于我们的内退政策。
你在内退期间,被该私营企业重新聘用,那么由于你本身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双方应当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该企业应当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你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介机构,因此,该私营企业无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你本人把你的社保关系转移至该私营企业,但那将导致你与职介机构终止任何关系,并不再享受每月200元生活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