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的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2008年12月25日,由于丈夫因病卧床无法上班,邱某到公司为其请病假时,工友告诉她,其丈夫当月因家事已经超假,再请病假将被扣去双倍工资。邱某心疼丈夫,加之认为自己也做过清洁工作,遂擅自顶替丈夫的位置干了起来。谁知在擦二楼窗户时,不慎摔了下去,不仅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邱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却以邱某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
法院判决认为,邱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表明,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邱某擅自顶替丈夫上班,只能说邱某代替丈夫为公司付出了劳动,但并不等于邱某已经取代丈夫而成为公司的员工,使其丈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消灭或暂停,而由邱某与公司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因为邱某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邱虽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笔者认为值得说明的是,虽然邱某不能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尽管公司对邱某的损害并无过错,可邱某也不希望、放任或存在过失,且是为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害,公司也就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对邱某作出适当补偿。如协议不成,邱某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