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变身“借调” 违规当受处罚
日期:2015-01-25 浏览

  基本案情:张某是一中型制鞋企业的老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该企业除几个管理人员和部分生产骨干外,使用的全部是工资略高于最低工资的派遣公司招用的农民派遣工。

  最近,因派遣用工市场整顿,在非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大量使用派遣工受到禁止。为了继续维持现状,张老板和派遣公司协商,将他们签订的“派遣用工协议”改成了“借调用工协议”,维持原来的工资标准和风险责任,“派遣工”全部变成了“借调工”。

  张某和派遣单位协议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张某企业的用工性质。因违反规定使用派遣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张某的企业还是受到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律规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由此可见,法律是准许用人单位之间相互借调职工的。但相互借调的单位应当是进行实体业务经营的企业、公司,而且不能在相互借调中牟利。而劳务派遣公司是储备、调配、经营劳动力的公司,是不进行生产、实体业务经营的。派遣发生在不进行实体生产经营的派遣公司和进行实体生产经营的企业公司之间。

  尽管劳务派遣和借调,都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无劳动关系的单位去劳动,接受无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工成本、风险责任通过签订协议确定。但派遣和借调还是有区别的。张某的企业以借调用工之名行派遣用工之实,规避法律,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违法使用派遣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