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同事电动车被盗窃 没有重大过失不必担责
日期:2015-01-25 浏览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前不久,张某收到出差通知,便把电动车交给李某代为保管。上周末,李某参加朋友聚会,下班回家后把电动车停放在房屋内,锁好门窗离家而去。回来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报警后,经侦查,系被小偷用“万能钥匙”开门入室盗走。由于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张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怀柔区九渡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李某答应为张某保管电动车,并已履行了保管行为,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其次,张某和李某的保管合同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的一种形式,由于张某未向李某支付保管费用,因此,其保管合同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

  再者,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较高的注意义务,甚至连一般的注意义务也没尽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综上,本案中双方合同既是无偿的,又因电动车被盗系小偷盗窃使然,李某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