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
日期:2015-01-25 浏览

  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李大春原本以为自己很容易就能拿到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因为加班费的问题,距离认定工伤已经一年,他还没有拿到足额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由于公司少报了自己的工资,致使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严重缩水。尽管仲裁支持了他的诉求,但公司提起诉讼,又令他的维权之路更加漫长。

  事故工伤认定明确

  李大春2012年1月19日进入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工作,担任厂务组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技术津贴及加班费组成。

  2013年5月28日在车间工作调机时,机器里的塑胶喷到李大春的面、颈部及双手,造成多处烫伤。随后,他到虎门太平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颈部、双上肢热塑胶烫伤8%”。

  2013年7月18日,李大春的事故伤害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5月26日,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到6月18日,李大春向坤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相同案件不同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李大春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他治疗期间,坤泰公司每月只发给他基本工资2736元,而这与他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150.6元存在明显差距。于是,李大春将坤泰公司诉至仲裁庭,申请坤泰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的工资差额。

  2014年3月5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根据查明的李大春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发工资平均数额为4150.6元的事实,裁决坤泰公司支付李大春停工留薪期差额8400元。

  然而,坤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14年6月1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审理认为,李大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应为2555元,坤泰公司以每月2736元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坤泰公司不支付李大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李大春不服,于2014年7月4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目前该案仍处在审理阶段。

  在一审法院败诉后,李大春的援助律师张士谦曾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广东省东莞市周边的深圳市、广州市、中山市、惠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人民法院相同案件的判决案例,他发现,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均包括加班费。

  “为什么同一个省份,相同的案件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李大春不解地说。